近日,遂宁市反恐特警支队民警在日常安全巡查时发现一架农用无人机擅自在大英县玉峰镇成达铁路沿线进行植保作业飞行,对铁路行车安全造成威胁。民警迅速到场处置,将涉嫌“黑飞”人员谢某某查获。

经查,2026年8月10日土地承包商徐某雇佣谢某某使用植保机为其承包的稻田喷洒农药。谢某某明知铁路沿线为管制空域,在未取得空域飞行审批、未征得铁路运输企业同意的情况下,仍然抱着侥幸心理,于8月10日、8月11日连续两天违规操控大疆T100S无人机(属中型无人驾驶航空器)长时间沿铁路线路飞行进行植保作业。此次违规飞行虽未造成设备损毁、列车晚点等严重后果,但已违反无人机飞行管理和四川省铁路安全管理等相关法规。
最终,公安机关依法对谢某某作出行政罚款1000元的处罚。
警 方 提 醒
依据《四川省铁路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禁止在铁路电力线路导线两侧各五百米范围内放飞鸟类,升放孔明灯等低空飘浮物体,擅自升放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动力伞等低空飞行物体。同时安全管理条例明确规定在铁路电力线路导线两侧各五百米范围内放飞鸟类,升放孔明灯等低空飘浮物体,擅自升放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动力伞等低空飞行物体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依据《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规定,铁路电气化线路等重要公共基础设施及周边空域属于管制空域,未经空中交通管理机构批准,禁止无人机擅自飞行。同时条例明确,未经批准在管制空域内操控民用无人机飞行的,公安机关可责令停止飞行,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将没收无人机,并处1000元至1万元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明确规定,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关于飞行空域管理规定,飞行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航空运动器材,或者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等升空物体,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