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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担保促和解 有效实现案结、事了
www.aj.suiningpeace.gov.cn 】 【 2024-08-26 10:18:04 】 【 来源: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法院

  近日,在一起离婚纠纷案件中,安居法院民庭法官刘伟巧用调解和案外人提供担保的方式,找准问题症结,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并自动履行,妥善化解了双方积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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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回顾


  2023年3月,黄某(男)与杨某(女)经人介绍相识订婚,黄某给付杨某亲属彩礼金8.8万元,次月便登记结婚。由于婚前接触较少,婚后因双方性格差异及工作长期异地分居,夫妻感情并未得到更好的发展,夫妻关系渐行渐远。黄某遂向杨某提出离婚并要求杨某退还全部彩礼,遭到杨某拒绝。为此,双方对簿公堂。


  调解+案外人担保


  第一次开庭期间,双方基于各自诉讼目的和诉讼技巧,争议较大。承办法官了解到双方婚前并无感情基础,且婚后又长期异地分居,采用“背对背”调解方式,找准双方利益平衡点,认真倾听双方诉求。最后,杨某愿意与黄某调解离婚,并答应退还一半彩礼。但黄某表示因杨某身体原因没有固定收入,恐无力退还彩礼,对调解方案又产生新的顾虑,调解工作陷入僵局。


  考虑到双方均有较强的调解意愿,承办法官结合当事人的实际情况,建议在调解协议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条款中引入案外人担保机制,并释明案外人应承担的保证责任及法律风险。杨某同意可请其父母为担保人,为杨某的金钱给付义务加上诚信砝码。法官将此方案与杨某父母进行沟通,在了解到双方都愿意解除婚姻关系并达成具有给付义务后,杨某的父母最终同意为杨某提供担保,黄某也消除顾虑,双方顺利达成调解协议,杨某及父母也在协议约定的时间内自行履行了彩礼返还义务,矛盾得以及时化解。


  典型意义


  离婚纠纷案件中,双方当事人均愿意解除婚姻,其中一方当事人担心另一方当事人为达离婚目的而同意给付一定的金钱,但事后恐无力履行或逃避执行。承办法官可动员有给付义务一方当事人请有一定经济能力的担保人,对调解协议中给付金钱条款承担担保责任,既能促成双方当事人及时自愿达成协议,又有效减少衍生执行案件,真正实现案结、事了、人和。

编辑:赖政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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